近日,網絡上一篇名為《宇航人河南分公司“享購”商城涉嫌欺詐消費者30餘萬元》的鏈接文章引起了記者的注意。該文章指出“一位王先生投訴廣東宇航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授權的宇航人河南分公司‘享購’商城涉嫌欺詐他們30餘萬元,如今該公司已經人走樓空,多次跟廣東宇航人公司溝通無果,無奈隻能借助媒體力量來解決此事”。11月12日,廣東宇航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布了《關於相關自媒體發布“宇航人河南分公司”涉嫌欺詐消費者等不實信息的澄清說明》,該澄清說明中指出,廣東宇航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從未設立或者授權設立‘宇航人河南分公司’”。否認與該事件有關。
為進一步了解該事件的真相,記者聯係到了文章中的三個“主角”:廣東宇航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宇航人”)、鄭州享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享購公司”)和受害者王先生(經調查,文章中出現的“王先生”實際為“周先生”)。
投訴人周先生的說法:我沒去過
“宇航人河南分公司”
記者聯係周先生,詢問他是否去過鄭州享購公司,周先生表示,“我沒有,但是當時介紹我的那個朋友(李先生),他說去了的,但是我沒去,我是基於相信他,第一個我相信他,第二個我是基於相信國企,而且從我朋友給的資料,覺得那麽一個國企,那些資料牌匾都是掛這個公司的。”
至於為什麽相信李先生的話,周先生表示,他朋友那裏有視頻,有證據,無論是資料還是講課的課件,APP還是什麽樣子的(資料),無論是在宇航人河南分公司(注:實際是在享購公司)講,還是在外麵講的話,全部是(隸屬於)宇航人(公司)的意思。而且自己聽了朋友的介紹後,也親自上網查看了宇航人的資料,覺得這麽大的國企,不可能是騙人的,是很可靠的。
廣東宇航人的說法:公司從來沒有設立或者授權設立“宇航人河南分公司”
廣東宇航人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網絡報道事件發生之後,公司第一時間和享購公司了解相關情況,獲悉投訴人並非某鏈接文章描述的姓王,實際投訴人為周先生。
“我們根本就沒有設立或者授權設立河南分公司,何來欺詐消費者一說?”該負責人表示,對於周先生的遭遇,他們也深表關切。說到網絡上《宇航人河南分公司“享購”商城涉嫌欺詐消費者30餘萬元》一文,該負責人表示他們也很無辜,“我們壓根都不知道這件事”,“我們了解到這個事情之後,立即組織了相關調查小組,第一時間和享購公司相關人員核查相關情況,也跟周先生說明了廣東宇航人根本就沒有設立宇航人河南分公司這一事實情況,但是周先生卻一直認定享購公司就是我們的河南分公司。”
焦點:“授權委托書”是咋回事?
據記者在隸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官方網站查詢顯示,內蒙古宇航人高技術產業有限公司在全國有海南、廣東、內蒙古、四川、陝西、山東6家子/分公司,並沒有檢索到“宇航人河南子/分公司”。
對此,周先生表示,我知道,那個可能就是一個假的,現在我也知道現在是一個假的,就是這個河南分公司可能是一個假的我們知道,但是這個假的話,那麽他就是說在他的牌匾上打成子公司,對外完全就是一個宇航人(的標識),那麽這個就是對外(說雙方沒有關聯)你是說不開的。
“如果不是宇航人的分公司,為什麽宇航人公司允許他們懸掛宇航人鄭州子公司的標誌和宣傳”,周先生向記者表示,“廣東宇航人一直辯稱說和他們沒有關係,那鄭州享購公司為什麽有廣東宇航人蓋章的授權書,為什麽廣東宇航人派領導親自到享購公司?為什麽宇航人的人看到這些宣傳資料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起碼說明廣東宇航人默認是他們分公司的。”
針對周先生提出的一係列疑問,我們采訪了廣東宇航人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我們確實有給鄭州享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但是授權委托書上明確注明授權內容和範圍為‘授權鄭州享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宇航人係列品牌產品經營活動’,我們和享購公司隻是單純的產品供銷關係,並不是周先生所說的授權設立‘河南分公司’,享購公司不符合我們設立分公司的要求,我們肯定不會授權它為分公司的。”最後該負責人強調,廣東宇航人也從未授權享購公司從事超出授權範圍的業務或商業模式,並表示這件事對宇航人的聲譽和品牌產生了極大的負麵影響,目前廣東宇航人已與享購公司解除了產品經銷授權。
針對受害人提出的“見到廣東宇航人派到享購公司的領導”,該負責人也作出說明,“我們之間是供銷關係,確實是要去店鋪視察的。”對於受害人提到的看到享購公司懸掛張貼宇航人公司的標誌及宣傳資料,該負責人也並未否認,“這個我們在視察過程中也發現了,當時我們的人員即責令享購公司進行整改,要求撤換含有宇航人字樣的相關標識、宣傳並拆除形象牆。這種未經總部和我們的許可就擅自在門店、宣傳資料中進行‘宇航人集團’‘宇航人河南子公司’等違規宣傳、虛假宣傳的行為我們是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負責人表示不存在受害人所講的默認“鄭州享購公司為河南子公司”的行為。
鄭州享購公司:“宇航人也不知道這個事兒”,“之前從沒有見過周先生”
針對周先生和廣東宇航人的說法,記者又對該事件中的另一“主角”鄭州享購公司負責人齊總進行了電話采訪。以下為部分采訪內容:
記者:“最近網上關於宇航人和享購涉嫌詐騙的新聞您這邊知道嗎?”
齊總:“知道。”
記者:“什麽時間知道的?”
齊總:“事發的時候才知道的。”
記者:“之前您這邊見沒見過周先生?”
齊總:“沒有見過。”
對於受害人和宇航人各自的說法。齊總表示,他們享購公司之前確實為了營銷效應懸掛了宇航人公司相關的標誌和宣傳,宇航人廣東的董總確實也來過鄭州考察,不過董總當時也針對他們懸掛“宇航人集團”“河南分公司”標識等不當行為提出撤換的整改要求。對於周先生受騙一事,齊總說自己也不知道,事發之後才從各方了解了事件的大致經過。
記者:“那您認識周先生口中說的操盤手張建平嗎?”
齊總:“認識。”
記者:“這件事發生後,您跟他聯係過嗎?”
齊總:“聯係過。”
記者:“張建平怎麽說?”
齊總:“他說不是欺詐,就是糾紛,中間有誤解,他說他目前也在積極跟周先生溝通協商。”齊總表示,出事之後自己給張建平打了很多次電話,他有時候接電話,但大多數時候又不接。接了電話之後,張建平希望齊總能幫助自己解決這個問題。“我感覺他還是想解決這個問題的。”
記者:“事發前廣東宇航人公司知道這個事嗎?”
齊總:“不知道,事後他們也找我了解這個事兒。他們自始至終也沒參與進來。”
記者:“你們什麽時間取得廣東宇航人授權的?”
齊總:“今年8月份。”
記者:“現在你們公司有關宇航人的那些標識還在嗎?”
齊總:“不在了,已經拆除了。”
記者:“周先生說去你們公司,已經人去樓空?”
齊總:“怎麽會人去樓空,不存在,我們現在還在原來的辦公地點,沒有搬走。”
記者:“周先生提到‘享購商城’模式,這個商城APP存在嗎?”
齊總:“事發之後我才知道,之前我不知道,我們公司沒有做商城APP。”
記者:“周先生說的商城機製你知道嗎?”
齊總:“事發前不知道。”
記者:“轉賬記錄是一個叫‘武軍’的,您認識這個人嗎?這個匯款你們享購有收到嗎?”
齊總:“不認識。這個收款名字都是可以更改的,不一定是真實姓名。這個匯款也不是我們收的,我們也不可能去用一個私人賬號進行公司的收款。”
記者:“事情發生後,你們報警沒?”
齊總:“報了,當時我們就報警了,公安局說這屬於民事經濟糾紛,自己協調處理或者直接去法院處理。”
隨後記者就“武軍”這個收款賬號采訪了廣東宇航人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肯定不是宇航人公司的收款賬號,公司也不會用私人賬戶來收帳。
那這個名為“武軍”的收款人到底是誰?現在還無從得知,等待後續調查。
本事件中,周先生認為是各方在“踢皮球”,都在極力撇清關係;廣東宇航人覺得自己被他人傍上企業字號很冤,背了一個“黑鍋”;鄭州享購公司則說是因公司內部管理不善,讓心懷鬼胎之人鑽了空子。
記者問及各方的訴求,周先生表示,主要訴求是希望借助媒體能追討回損失的錢,至於應該找誰討他也搞不清楚。廣東宇航人則表示,冤有頭債有主。對冒用“宇航人”品牌及企業字號從事違法行為,或故意發布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文章,誤導受眾,嚴重損害宇航人良好聲譽及合法權益的行為,將保留依法采取法律措施進行維權的權利。作為一家負責任的企業,他們也將積極協助相關職能部門查清事實,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該負責人同時也表示,希望媒體在報道此事件的時候能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態度來進行報道,不要發布未經核實的誤導性文章。鄭州享購公司負責人也表示,將積極配合調查。
對於各方各執一詞,剪不斷,理還亂的複雜關係,記者就此事件谘詢了廣東省律師協會顏律師。
Q
周先生(原網絡鏈接文字誤寫為“王先生”)表示自己在享購公司看到宇航人的授權書,並懸掛了宇航人LOGO和“宇航人河南子公司”字樣的宣傳資料,在他看來享購公司就是廣東宇航人的河南分公司,加上之前廣東宇航人的高管也去過享購公司,更讓其堅信廣東宇航人是默認鄭州享購是其河南分公司的事實。從法律的角度,受害人這種說法是否成立?
顏律師:首先要明確個人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事實。案件中,周先生看到宇航人的標識、宣傳就認為這是宇航人分公司,這是其單方麵的個人主觀認識,不足以成為指證“鄭州享購公司就是廣東宇航人的河南分公司”的法律事實依據。因為從法律上來說,承擔責任的主體,必須是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相統一。責任主體必須是與責任行為存在關聯因果關係或者是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
經向國家相關官方網站查詢,並沒有發現有宇航人河南子公司或者宇航人河南分公司等注冊登記信息資料。也就是說“河南宇航人子公司”或者是“河南宇航人分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主體,這是客觀事實。
報道中披露的信息可以認為廣東宇航人與享購公司確實存在產品供銷授權這樣的一個法律關係,其高管去到享購公司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這些信息內容不能成為周先生要求廣東宇航人承擔責任的有力證據。
Q
如果周先生要維權,您對周先生有什麽建議?
顏律師: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消費者支付了相應的款項,卻沒有獲得相應的產品或者相應的服務,消費者可以向相關的直接責任人去追索,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涉嫌欺詐等違法行為的還可以向有關的司法機關去進行舉報。而周先生支付款項的票據憑證、收據或者簽訂了合同等證據都可以用來確定相關責任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總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的責任承擔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權利、義務、責任等也有明確規定。比如說一家公司收了一個消費者的錢,那麽履行義務的就是收款的主體,也就是這家公司。
此次事件中,周先生如認為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應該先找對責任主體並向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去追索,也就是向收款方去追索;如果簽訂有合同或者有收據,周先生可以向合同的簽約相對方、收據出具方主張權益。
采訪結束之時,記者從廣東宇航人負責人處得知,廣東宇航人將於近日安排人員到享購公司督促處理該事件,並協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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